【行政行為的不同分類】是指依照不同的標準和目的對行政行為進行的劃分。如依照行政行為的方式,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依照實施行政行為時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行為;依照行政行為的性質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實體行政行為和程序行政行為;依照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職權行政行為、授權行政行為、委托行政行為;依照決定行政行為時參加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或多方行政行為等。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大致分為行政立法、行政解釋和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三種。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作出的,或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能夠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一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行政法規;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執行法律、法規或規章,使其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現的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征收等。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糾紛加以裁決的行為,如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
1.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基于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自主性幾種。
執行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執行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其特征是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
補充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者上位規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位規則需要補充完善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約束下創設一部分補充性的新的權利義務。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尚未規定的事項,在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內,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創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3.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應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做出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規章的公布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具備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體針對具體情況采取了適當的方式即可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汶川地震災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搶險中發布即時口頭命令的行為。
5.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行為。是以行政權作用的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劃分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以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所作出的裁決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各人為一方的三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等。
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6.以行政法律關系相對方參與意思表示的作用為標準司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相對方同意僅依行政主體單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生檔案違法現象的單位做出責令限期改正的決定的行為;雙力(多方)行政行為是指需要相對方同意、行政主體與相對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如某縣檔案局與農民簽訂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的行為。
除了以上的分類外,還可以依據其他標準將行政行為分為附條件行政行為與不附條件行政行為,實體性行政行為與程序性行政行為等多種類別。
同一行政行為,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歸不同的類型,如國家檔案局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既是行政立法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又是依職權行政行為,還是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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