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宣判無罪后的程序
一審法院如宣布無罪并在被告人被羈押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抗訴期結束而檢方未提出抗訴,應及時解除相關措施。
若檢察院表示抗訴,則仍需維持原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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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云南德贊律師事務所浦友帥律師解答: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對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當然作出中止審理必須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相關人員就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一般中止審理是暫停對案件的審判活動,并不是就此就導致案件終結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還會恢復審判,繼續對案件作出審理。
云南德贊律師事務所浦友帥律師解析:
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浦友帥律師簡介
浦友帥律師,畢業于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國家律師學院),主要業務方向為:建筑工程、租賃合同、勞動爭議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辯護。執業理念:專業、敬業,為客戶提供高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刑事案件終止偵查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案件終止偵查的情況有: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四十一條,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緝拿歸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
刑事訴訟終止和刑事訴訟中止的區別
法律術語中的“中止”與“終止”在司法實踐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兩者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具體而言,中止與終止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中止僅暫時終結了當前程序,而終止則意味著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中止并不會影響到日后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而終止則是永久停止執行程序,不再恢復。
在產生條件方面,中止和終止也有明顯的區別。中止通常發生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則是因為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導致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合同終止與合同轉移及合同中止的區別也值得注意。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意味著合同的內容已經客觀上不復存在,不再需要或無法再履行;而合同轉移則是合同主體發生變化,合同仍然需要履行,應當繼續履行。因此,合同轉移并不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還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中止指的是合同效力因某種原因而暫時停止,但合同的終止則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合同權利義務完全消失。理解這些區別對于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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