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
一、移送管轄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一人犯數罪怎么確定管轄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
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夠根據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應該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
這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難以分清,而又不能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各部分罪行應當統一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了屬于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罪行。如果已立案偵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則由立案機關為主進行偵查;如果新發現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則可以由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主進行偵查。
在我國相關的案件,在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時候都有著相關的規定,一旦這類案件得不到有效的辦理時,相關的當時人員應按照我國的刑訴法的規定。移交相關管轄案件的人民法院,移交后相關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諉,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的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1. 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后,應按其職責范圍進行立案偵查。
2. 公安機關有權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實施刑事拘留。
3.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嫌疑人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
4. 法院依據證據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將罪犯移送相關部門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相關推薦:
家電三包規定(家電三包有哪些規定)
侵吞國家財產(國家財產罪量刑標準)
旅游消費如何維權(出游違約如何向旅行社維權)
網絡黑客侵權(黑客的行為是否合法)
故意致人輕傷害賠償標準(故意傷害罪輕傷一級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