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再審由誰審理
1、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也就是說這里的下級法院包括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
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也就是說這里的下級法院包括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
3、綜上所述,有權指令再審的法院的法院包括最高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被指令再審的法院包括最高院除外的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
二、再審規定
舊法第206 條:
“法院按照審監程序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新法第245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變化:
1、增加規定,如果再審由原審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2、增加規定,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 律教 育網
解讀:
1、新法規定,再審時,上級法院原則上應指令原審以外的法院,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另行組成合議庭的問題,因此做出了這種特殊的限定;
2、之所以規定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是為了解決再審審理中有時檢察人員不出庭,無法有效支持公訴,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考察方式:
1、只有原審法院再審,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
2、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庭。
案件的審理,相關的辯護雙方應提交相關的案件證據進行辦理。辦理時,如這類證據不能證實的時候,可以辦理相關的司法鑒定。由鑒定機關對這類案件證據進行判定,保護這類證據提交的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司法部門進行審理。
1、【第一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第二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再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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