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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結論(刑事自訴狀范文最新)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17 08:09:48

刑事申訴辯護詞格式是怎么樣的?

刑事申訴辯護詞格式是會分三個部份第1、必面要有首部。再者就是辯護詞的正文。最后就是辯護詞尾部。這樣才能組成一份合法的辯護詞。法院在受理的時候也會根據自己的辯護意見來進行處理。
一、刑事申訴辯護詞格式是怎么樣的?
辯護詞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構成。
(一)首部
(1)呼語。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如:“審判長、審判員”。
(2)引用法律根據簡要說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寫明辯護
人是受被告委托還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進行辯護的。
(3)概括說明辯護人為履行辯護職責所進行的工作(如閱卷、調查、會見被告人等)。
(4)針對起訴書概括表明辯護人對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這一部分要寫明辯護的理由,要從實際出發,針對公訴人的指控或一審判決,提出辯護意貝。
(1)從被告的行為事實方面。認真分析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分析其中與事實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實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從而提出為被告辯護的理由。
(2)從適用法律方面。通過對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訴書在適用法律時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或量刑方面的錯誤,指出應適用的法律條之,具體闡述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理由和有關證據材料。
(3)從被告人自身表現方面。客觀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認罪的態度,發現有利于被告的條件,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減免責任。
(三)尾部
這是辯護詞的結論部分。要對整個案情和辯護觀點作總結,提出結論性意見,對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確要求,提請法庭給予考慮。
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后,需要追究駕駛人員的刑事責任,駕駛人員可以聘請律師進行合法的辯護,辯護人在辯護前,必須對作無罪辯護還是輕罪辯護與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當事人提出了非法的要求的,辯護人是可以拒絕為其履行辯護義務的。
二、辯護詞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辯護詞的存在就是為了底幫助被告人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之下減輕自己的刑法,如果證據比較齊全的話,還可以進行做無罪的辯護,所以,在寫的時候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格式來進行書寫,且這個理由還要得到法院的認可。

刑事申訴的復查定義

法律主觀 :
刑事申訴復查規定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第五章復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案承辦人員和原復查申訴案件承辦人員不再參與辦理。
第二十六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閱卷筆錄。
第二十七條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擬定調查提綱進行補充調查: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鑒定意見,認為需要復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第二十九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 證人 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聽取原案承辦部門、原復查部門或者原承辦人員意見,全面了解原案辦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復查結論。
第三十四條復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后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第三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于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復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第三十六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后十日以內立案復查,復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第二節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三十七條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復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第三十九條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復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第四十條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復查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起訴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需要變更的,應當變更不起訴決定;
(三)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對被不起訴人提起 公訴 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四十一條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 決定的申訴復查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批準逮捕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不批準逮捕決定正確,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維持不批準逮捕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依法辦理;
(三)不批準逮捕決定錯誤,需要依法批準逮捕的,應當撤銷不批準逮捕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對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復查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撤銷案件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撤銷案件決定正確,但是所認定的部分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糾正原撤銷案件決定書中錯誤的部分,維持原撤銷案件決定;
(三)撤銷案件決定錯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原撤銷案件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重新立案偵查。
第四十三條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應當維持原決定的,報請檢察長決定;認為應當改變原決定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復查后,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并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當事人,同時抄送有關部門。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決定,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并制作宣布筆錄。
第四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應當執行,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制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三節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復查決定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四十七條經復查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六)認定 罪名 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八)量刑明顯不當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 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復查認為需要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制作刑事抗訴書,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提出抗訴的,提出抗訴時應當隨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抗訴的,應當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連同案卷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接到提請抗訴報告書后,應當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并制作審查提請抗訴案件報告,經部門集體討論,報請檢察長審批。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作出決定后,應當制作審查提請抗訴通知書,通知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一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自收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對可能屬于冤錯等事實證據有重大變化的刑事申訴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需要加重原審被告人刑罰的,應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期限不計入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期限。
第五十三條經復查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方式糾正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可以提出意見,經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對不適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未被人民法院采納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五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案件,認為需要對原審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應當提出意見,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決定;認為需要對原審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措施的,應當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第五十五條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不論是否決定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立案復查的人民檢察院均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經復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在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后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第五十六條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據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決定再審的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時,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派員出席法庭,并對人民法院再審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第五十七條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由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并提出意見。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刑事申訴復查有嚴格規定。
法律客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立案了就能贏

法律主觀:

你好,關于刑事案件 申訴 立案 的程序是怎樣的,以下內容你可以看看,第一、申訴的時間。 (1)、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 刑罰 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2)、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第一、申訴的主體,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第三、申訴的 管轄 ,即正確的申訴主體應該向哪個部門遞交 申訴書 。 對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的申訴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管轄,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由控告申訴部門受理。申訴案件的受理范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 一審 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四、申訴的形式要件 1、要有對于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2、有該生效的 刑事判決書 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3、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 證據 : (一)證明原判決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新證據,新證據是指審判時未收集到的足以影響定案量刑的證據; (二)證明據以定案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證據。 (三)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證據。 (四)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證據。 (五)證明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證判決、裁定的證據。 對于以上內容做出詳細的補充解釋如下:(1)、在上述(二)中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是指:①作為原判決、裁定依據的主要證據是虛假的;②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③未被采信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④證明作為原判決、裁定主要定案依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證據;其中的“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是指:①據以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主體資格的證據相矛盾;②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相矛盾;③據以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行為性質的證據相矛盾。(2)、在上述(三)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①引用的法律條文錯誤;②適用了失效的法律;③違反法律關于朔及力的規定。(3)、在上述(五)中“程序不合法”是指:①審判組織不合法的;②證據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③剝奪或限制當事人法定 訴訟 權利的;④依法應當公開 開庭審理 而沒有公開開庭審理的;⑤ 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況的。 對口頭提出申訴,本人書寫確有困難的,接待人員應制作筆錄,并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檢察院收到 刑事申訴 后,應填《刑事申訴處理登記表》,并對申訴材料及時進行審查應分別予以處理: (1)、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應在三日內移送有 管轄權 的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申訴人; (2)、對認為需要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承辦人應制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復查報告》,報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審批后進行復查; (3)、對不需要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應制作《刑事申訴不立案復查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對決定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應對申訴材料和案卷進行全面審查,并制作《閱卷筆錄》。復查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審查: 1、 申訴人是否提出足以改變原處理結果的新的事實或證 2、 原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 原案應當認定的犯罪事實有無遺漏; 4、 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5、 處罰是否適當; 6、 有無違反案件管轄權限及其他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 經審查認為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應訂出調查計劃,進行補充調查。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詢問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 證人 ,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筆錄》,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蓋章。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體、尸體等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結論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或補充鑒定。 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終結,承辦人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其結案標準是: 1、原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情況已經審查清楚; 2、申訴人提出的新的事實、證據已經調查清楚; 3、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已經作了必要的補充調查; 4、提出了復查結論性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經主管業務部門集體討論,報主管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審批或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復查決定。經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判決或裁定正確的,應予以維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糾正或提起抗訴: 1、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2、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有誤; 3、定性錯誤; 4、處理決定不當或量刑畸輕畸重。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經復查不需要提請抗訴的;應制作《刑事申訴案件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原案被告人和有關部門。

刑事案件如何向檢察院抗訴

在刑事案件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可以選擇委托律師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并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根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過程中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認為有必要進行深入調查核實的,應當制定詳細的調查提綱以進行補充調查:
首先,原案事實可能存在不清晰、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這意味著在案件的初步審理中,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導致案件的關鍵事實未被充分揭示或證據鏈不完整。為了更準確地還原案件真相,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其次,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證據線索。這意味著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可能發現了新的信息或證據,這些新的資料可能對案件的審理產生重要影響。為了驗證這些新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需要進行補充調查。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問題。這包括但不限于對案件法律適用的疑問、對程序合法性的質疑等。對于這些疑問和質疑,只有通過深入調查核實,才能得出準確的結論。
綜上所述,這些情形都需要通過補充調查來進一步核實案件情況,以確保刑事申訴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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