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錢不還金額多少才能立案欠錢不還,不受數額限制,多少都可以起訴;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對方不履行還款義務要起訴,大概的程序如下:1、寫好起訴書;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一般是起訴書的主體。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后就會開庭審理;4、法院判決;5、執行判決。民事案件審理時間: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二、借款不還公安局立案標準欠債不還屬于民事糾紛,一般公安局不會立案。你應該去法院調解或起訴。無論金額多少,法院都會受理。不過,你要有他借款的確鑿證據才能行。比如借款人的借條、銀行轉賬記錄等。《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一百八十九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第一百九十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三、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立案工作的范圍:(一)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二)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三)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四)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五)計算并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第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一)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應當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借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一般公安局不會立案,借錢不還到法院民事審判庭立案是不受金額限制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即可立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當別人欠你的錢的時候,很難要回來,我想,在當你借錢的時候,首先你對這個人是有足夠信任和了解的,而且相互之間的感情也是比較深厚的,如果不是這樣你也不會借錢對嗎?借錢容易,要錢回來難,往往很多友情終結于此,對此我們應妥善處理為好。我也有遇到過這樣的事情。
當我們把錢借給自己信任的人的時候,但是這筆錢因為某種原因收不回來,我們很惱火,如果別人賴著不給,我們是需要了解是什么原因導致這樣的結果。首先我們要了解對方是否在生活上,經濟上遇到了什么困難,他目前怎么樣的一個情況,他是否有工作,工作有收入如何,我們都要對他有一個基本的生活情況了解。
第二個,我們對這筆錢。按照當時借錢的情況,是否有約定這筆錢什么時候歸還,利息多少,如果當時并沒有做這些約定。所以現在可以補上,寫上欠條,注明還款時間和應還的利息等等,重新建立這個借據協議。
當這個協議立好了,那么,不管現在他是有些賴賬,還是真心還是無心賴賬,,有協議,保障的時候,我們就按照這個,按照相關的利息進行計算,這樣子我們心里也會比較踏實。但是我們急于想要收回這筆錢的時候,還要跟對方溝通和聯系,看對方是否遇到困難,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一定的幫助,讓對方渡過難關。
法律分析:借款不還是屬于民事糾紛的一種,如果借款中不存在詐騙行為的,不屬于刑事犯罪的范圍,派出所是不會受理報案的。借錢不還,一般都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報派出所沒有用的,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借錢證據證明債務人借錢,可以申請上訴法院來討回當事人的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對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四)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門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對于發生在沿海港岙口、碼頭、灘涂、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管轄;(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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