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偷稅漏稅的行為包括哪些?
一、對于 偷稅漏稅 的行為包括哪些? 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并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并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后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4)用罰款、滯納金、 違約金 、 賠償金 沖減銷售收入;(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后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二、偷稅漏稅的原因 1.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 企業賬本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里,納稅是一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于隱匿收入夸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稅和少繳稅的目的。同時對于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于偷漏稅行為存在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下,進行偷稅的行為。 3.對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征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顯示了對偷稅漏稅者是采取罰款的經濟制裁為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罰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稅行為收益的預期。 4.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一般意義的宏觀稅收并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稅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稅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同時稅收征管體系的稅務干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稅查不出來。甚至,有些稅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稅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稅”。 綜上,關于偷稅漏稅行為的認定上文已經有明確說明,希望廣大群眾更有以身作則,遵紀守法按期進行繳納稅費,切勿鉆法律的空子。需要記住的是,法律具有權威性,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同時,國家關于稅務問題應當及時以及廣泛進行告知,時刻監督。
哪些屬于偷稅漏稅行為?
一、哪些屬于 偷稅漏稅 行為? 偷稅漏稅罪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 法規 ,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下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并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并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后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 違約金 、 賠償金 沖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后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二、偷稅漏稅的如何處罰 《 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 行政處罰 偷稅漏稅行為情節較輕的,可行政處罰。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如下: 1、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刑事處罰 偷稅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如下兩種: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 立案 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給予同樣的處罰。 隨著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我國的企業也是不斷的增多,同時法律中也規定了所有的公民和企業都應該履行繳稅納稅的義務,如果公民出現了任何的 偷稅漏稅 行為后,稅務機關也是會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處罰,那么處罰的具體標準會按照偷稅漏稅的金額和涉案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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