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決的法律依據(jù)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裁決的程序法依據(jù)主要有以下:①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適用的規(guī)章。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jù)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shù)摹?/p>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行政訴訟如何適用法律依據(jù)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法律的適用,它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動。這樣行政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適用的主體,才有權適用法律。而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只是訴訟當事人之一,在行政訴訟中無權決定對法律的適用,即不能最終依法確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2、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屬于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jīng)作過的法律適用再次適用,也稱之為審查適用。所以,通常稱之為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案件審理中第二次對法律的適用。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無論采用正式文書形式還是未采用文書形式,從實質(zhì)意義上講,該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實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也需要對查處案件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并對其所適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選擇、適用,并作出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決定。因此,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行政機關已經(jīng)對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決定,這是第一次法律適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經(jīng)過審理直至作出裁判,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最終是否合法的判斷。在此過程中仍需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這便是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機關第一次法律適用時所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jù)。第二次適用法律雖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審查對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所認定的行為事實。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正是在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進行的法律適用是否合法的基礎上所作的再次適用。3、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外,不解決合理性問題。這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特點之一。因為行政機關在多數(shù)情況下享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在法定權限和幅度內(nèi),行政機關可以依自己的判斷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司法機關不能具體介入到行政機關的判斷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自己的決定,這有違權力制衡的原則。因而,在行政訴訟中,衡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jù)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且可以參照規(guī)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觀判斷標準。4、法律適用的范圍限于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參照行政規(guī)章,而不同于行政機關第一次適用法律時,可以適用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而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抵觸的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決定同樣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執(zhí)法的依據(jù)。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如何適用法律依據(jù)
行政訴訟如何適用法律依據(jù)首先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其次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屬于二次適用,需要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第一次法律適用的基礎上再次適用,同時法律依據(jù)的適用也僅限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調(diào)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jù)。
相關推薦: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有什么效力)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量刑處罰)
婦女婚姻自主權(法律對婦女的定義)
道路施工安全規(guī)范(道路施工安全規(guī)范有哪些)
二審律師收費標準(二審律師怎么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