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的侮辱與現實中的侮辱要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即如果侮辱情節較輕,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如果侮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罪的,可申請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利的同時,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微信用戶有權在其朋友圈內正當、合法地表達觀點或發表其評論,但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發布內容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擴展資料:
微信群里辱罵他人損害名譽難免承擔法律責任
日前,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名譽權糾紛進行判決,判決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載致歉聲明,對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
原告黃鈺與被告馮某雨都是年紀三十出頭的青年婦女,多年前雙方通過朋友介紹相互認識。2015年雙方曾有過矛盾糾紛,被告馮某雨一直揚言尋機對原告黃鈺打擊報復。
2017年12月,在獲知原告在縣城擺夜攤后,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發信息,群聊中聲稱原告“睡她表弟多年,她表弟家里人罵死了”、“她媽就是去廣東睡回來才生的那個黑憋(意指原告)”。還在朋友圈唆使男網友去強奸原告,并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
當日晚上,得知被被告辱罵后,原告和家人與被告發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門要跟被告評理,一時沖動才動手打爛被告的廣告牌等。事后,公安機關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原告母女愿意賠償被告財物損失,但被告拒絕對在群里發微信罵話一事承擔責任。
今年3月,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被告馮某雨到庭應訴時則辯稱,原告訴稱并不屬實,被告沒有發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記錄過,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大新縣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群中發布誹謗、侮辱、貶低原告的信息,并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聲譽的猜測,致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嚴格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微信群里辱罵他人 損害名譽難免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故本案中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影響,涉嫌構成侮辱、誹謗罪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于“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毀、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辱罵他人情節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擴展資料
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于“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毀、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故本案中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影響,涉嫌構成侮辱、誹謗罪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的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個條款的宗旨就是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犯。利用博客辱罵他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