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1. 法律效力分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和解或調解協議所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律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明確規定,調解協議達成后,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該調解書應明確記錄訴訟請求、案件事實以及調解結果。
3. 調解書的生效條件:調解書需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待雙方當事人簽收后,調解書即刻產生法律效力。
4. 對調解書反悔的處理:若一方當事人對調解書反悔,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法院將依法處理。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在進行調解之后發布給當事人的文件。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
1、協議書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
2、調解過程是在當事人雙方都自愿的條件下完成的。
3、在經過調解之后,在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之后便可以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蓋章,使其生效。
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有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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