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2、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3、如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4、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
一、強奸罪需要哪些證據來認定
強奸案件的證據應當有:
1、按現場勘察筆錄: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 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 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3、精斑檢驗鑒定、DNA鑒定:如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被告人口供(當然其他證據充分,沒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關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確定是否為強奸,還要叢發案時間、發案地點、男女雙方認知程度、衣物有無在案發時被撕破以及報案時間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
二、強奸罪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立案的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符合強奸罪的特征,但婦女未告發,以后又多次自愿與男方發生性關系,可不再追究強奸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強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聲張的弱點,采用威脅方法繼續糾纏女方,使其忍辱從奸,應當認定為強奸罪。
強奸的暴力程度其實也是蠻高的,主要是為了壓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傷。所以強奸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復雜的,包括女性的性自由權和人身權。當然也只有在認定構成了強奸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很多時候,犯強奸罪的都是男子,但是婦女在教唆男子或者幫助男子強奸的時候,可以作為強奸罪的共同犯罪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她在強奸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是否構成強奸罪,需要結合證據判斷。因此,在發生強奸案后,受害人一定要盡快的向公安機關報案,方便偵查機關能夠收集到有效證據,如果間隔時間較長的話,公安機關很有可能就不會立案了,因為此時的證據大部分都已經滅失。
法律分析:強奸罪一般要證明兩點:一是發生了性關系;二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證據就要圍繞這兩點形成證據鎖鏈。可以從女方處提取遺留精斑或殘留精液,通過司法機關鑒定精子的似然比,鑒定機關根據這個似然比來確定是否是實施強奸的男性所為;這就證明了第一個問題。至于違背婦女意志,主要還是被害人的陳述,當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則更好。樓上提到目擊證人,但在此類事件中,有直接目擊證人在場的情況很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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