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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法草案(居民身份證法草案有什么用)

首頁 > 身份戶籍2025-04-28 14:32:01

身份證都有誰有權利檢查或是查看???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我過的居民身份證,根據法律都有哪些部門機關或是權利個人,有權對其進行檢查或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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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民身份證法草案是國務院于2002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對1985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條例》作了修改,主要的修改內容是:將居民身份證改為公民身份證,將居民身份證號碼更名為公民身份號碼,作為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并增加了身份證的機讀功能(使用IC卡技術),擴大了身份證發放范圍,具體規定了身份證使用和查驗的情形等。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后,法工委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有關研究機構征求意見。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于2002年12月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部門、地方的意見,對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對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以及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因戶口遷移的換證以及身份證的使用和查驗等問題,作了修改。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12月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本屆法律委員會于2003年4月4日召開會議,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的基礎上,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逐條進行了審議,進一步作了修改,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4月18日,法律委員會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意見匯報如下:
一、關于本法的名稱和身份證的名稱,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草案將原居民身份證條例改名為公民身份證法,并相應地將居民身份證更名為公民身份證。這樣修改,當時主要是考慮1999年10月《國務院關于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已將“居民身份證號碼”更名為“公民身份號碼”。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些委員提出,對港澳地區的中國公民是否也要發放公民身份證,本法應予明確。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根據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關于公民身份證的規定不適用于港澳地區居民。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時,有的委員仍然提出,港澳同胞也是中國公民,同樣應當發放公民身份證。本屆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草案規定的公民身份證,仍是以戶籍管理為基礎的,與原來的居民身份證沒有區別。因此,為了避免對本法調整范圍的不同理解,法律委員會經認真研究,建議將本法的名稱改為居民身份證法,并相應地將草案各有關條款中的公民身份證均改為居民身份證。這樣修改,并不影響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也不影響草案規定的身份證發放范圍。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些委員提出,申領身份證既是公民的一項義務,又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不能因年齡小,就限制公民的這項權利,而且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從事某些社會活動,如乘坐飛機、辦理銀行存款等,也需要身份證明,建議增加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也可以申請領取身份證。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同時,相應增加未滿十六周歲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和申領方法的規定。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中規定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建議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能隨意添加身份證的機讀內容。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換領公民身份證,但是常住戶口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遷移的除外。”有些委員提出,按照草案的規定,公民身份號碼是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而且新的身份證又具有機讀功能,戶口變動情況可以通過機讀功能予以記載與反映,沒有必要規定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換領身份證,以方便群眾,減輕群眾負擔。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五、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申領、換領、補領公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公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的委員提出,公民申領、換領、補領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建議本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辦理注銷常住戶口手續時,由公安機關收回公民身份證:(一)遷入香港、澳門、臺灣的;(二)在外國長期居住的;(三)被批準退出或者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四)死亡的。”有些委員提出,收回身份證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理應收回,但實際上并不一定都能收回(如本人以身份證丟失為由想保存身份證等);有的需要通過深化戶籍管理改革加以研究;有的收回與否沒有實際意義。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刪去。

七、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時,應當依照規定出示公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戶口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前往邊境管理區;(五)辦理申請出境手續;(六)辦理機動車、船、航空器駕駛證;(七)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八)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九)開立個人存款帳戶;(十)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證明身份的其他活動。”有些委員提出,應當首先明確公民出示身份證就能夠證明身份的權利,并只對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的主要情形列出即可。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民辦理有關事務或者從事有關社會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戶口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辦理申請出境手續;(五)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證明身份的其他活動。”

八、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公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公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查驗、扣留他人公民身份證的;(四)故意毀壞他人公民身份證的。”有的部門提出,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民身份證的行為也應予以處罰。有的委員提出,“非法查驗”的含義不明確,實踐中難以操作。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民身份證的;(四)非法扣留他人居民身份證的;(五)故意毀壞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九、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規定:“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公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公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公民,在其初次申領公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或者免收工本費。減收或者免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有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對于城市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和農村生活困難的居民,申領、換領身份證應當免收工本費。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領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公民,在其初次申領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減收或者免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十、有的委員提出,從申請領取公民身份證到發證的時間較長,公民可能急需身份證辦理有關事項,建議增加規定在領到公民身份證之前可以領取臨時身份證。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詳細規定了公民身份證明、申領發放、使用查驗以及法律責任等事項,旨在保障公民權益,便利社會活動和維護秩序。


一、總則


第一條:本法旨在證明境內公民身份,保護權益,支持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需按法申領身份證,十六歲以下由監護人代為辦理,不滿十六周歲可自愿領五年有效期證件。
第三條:身份證包含姓名、性別等基本信息,以及公民身份號碼,指紋等,由公安機關編制并統一制作。

二、申領與發放


第七條: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在三個月內申請,十六歲以下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第八條:身份證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申請需提交相關表格并查驗戶口簿。

三、使用與查驗


第十三條:公民在需要證明身份時有權使用身份證,相關單位和個人須保密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在兵役登記、婚姻登記等特定場合,公民需出示身份證。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有權依法查驗身份證。

四、法律責任


第十六、十七條:對偽造、冒用身份證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拘留。
第十九條: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國家機關或單位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警察濫用職權,將受到行政或刑事處分。

五、附則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身份證工本費的收取和減免政策。
第二十二條:軍人和武裝警察的身份證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舊條例廢止,舊身份證在規定日期后停止使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經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正。《居民身份證法》分總則、申領和發放、使用和查驗、法律責任、附則5章23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多少歲可以辦身份證

身份證辦理無年齡限制。
未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這是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居民身份證法草案作出的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就公民身份證法草案的修改情況,向25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作了匯報。他說,此前提請審議的公民身份證法草案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公民身份證。有些委員在審議中提出,申領身份證既是公民的一項義務,又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不能因為年齡小,就限制公民的這項權利,而且未滿16周歲的公民從事某些社會活動有時也需要身份證明,如乘坐飛機、辦理銀行存款等,沒有身份證很不方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明年一代身份證停用了呢,是真的嗎?

居民身份證法草案:一代身份證自2013年起停用 在居民身份證中加入指紋信息,國家機關以及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可以通過機讀快速、準確地進行人證同一性認定,有助于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以及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并在金融機構清理問題賬戶、落實存款實名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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