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范圍是什么
勞動仲裁的范圍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各種勞動爭議。這些爭議包括:
1. 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
2.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3. 由于除名、辭退、辭職或離職等行為引發的爭議。
4. 涉及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爭議。
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經濟問題產生的爭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
該法旨在通過公正、及時、合法的程序,解決這些勞動爭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究竟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適用于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爭議。
同樣,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也符合勞動仲裁的申請范圍。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爭議同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以下爭議,適用于本法: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
第二十八條則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需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仲裁去哪個部門,什么流程
1. 勞動仲裁的申請應提交至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 勞動爭議案件應在大約四十五天內得到裁決。
3. 如果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的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必須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
5. 勞動仲裁的流程涉及多個步驟:提交申請、獲得受理決定、送達申訴書副本、組建仲裁庭、進行調解、作出裁決、制作并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以及裁決的履行。
6. 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如果發生分歧,我們通常會尋求解決辦法。然而,有些情況下,調解無法解決問題,勞動仲裁就成為了必要的手段。那么,勞動爭議仲裁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方面呢?
1. 對勞動關系的爭議;
2. 對勞動合同的履行、終止等產生的爭議;
3. 解除勞動關系時發生的爭議;
4. 勞動者權益未得到保障而引起的爭議;
5. 工資報酬方面的爭議。
接下來,讓我們了解一下申請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
1.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書,并根據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數量的副本。
2.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對于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3.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日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日期和地點。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申請人將被視為撤訴,被申請人可能會面臨缺席裁決。
4. 仲裁調解:仲裁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應先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基于事實自愿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
5. 仲裁裁決:仲裁庭應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件審理。如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經批準可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勞動仲裁處理以下爭議: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方面的爭議。例如,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是否能享受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等。
2. 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方面的爭議。這些涉及金錢給付問題。
3.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涵蓋了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都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如果爭議不在法定的仲裁范圍內,即使申請仲裁,也可能不會被受理。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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