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過期沒有續簽,繼續用工
員工繼續上班,領取工資即可。如果單位要求員工離職即可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員工和單位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在一年之后是可以默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予續簽,那么單位需要結清員工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未續簽但仍在上班合法嗎?
不合法。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說,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繼續用工,但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仍在上班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嗎?
可以。根據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是基于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是存在著續簽的情況,那么就表明之前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所以如果雙方的勞動關系還存在,那么就必須要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之前合約可以不用變,但是必須要把日期進行變更,但如果雙方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那么勞動者是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發放雙倍工資進行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不續簽工資怎么發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到期,用人單位沒有 終止勞動合同 而又沒有 續簽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起主張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了一年,則轉為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系,用人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支付雙倍 經濟補償金 作為賠。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主張權利,法律支持是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工作有工資嗎
工作合同到期仍在上班勞動者肯定是有工資的,并且勞動者哈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沒有續簽合同可以說就是沒有簽訂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賠償金,不過勞動者也可以不主張經濟賠償,跟用人單位補簽合同。
一、工作合同到期仍在上班有沒有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超過一年沒有續簽仍在上班,是可要求雙倍工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來一個月內訂立自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知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道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是上班一族必須要簽訂的。作為用人單位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損失最大的只有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工齡越高工資越高,那么賠償的也就越高,用人單位不賠償可以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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