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養孤兒需要什么條件
1、領養孤兒需要的條件,具體如下: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二、領養孤兒需要什么證明
領養孤兒需要的證明,具體如下: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籍證明;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扶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并加蓋村、鎮、街道公章;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張,合影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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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孤兒需要如下條件: 1、孤兒收養人必須滿足有扶養的經濟和精神能力、滿三十五周歲、沒有不利于收養的犯罪行為等條件; 2、孤兒收養登記前必須進行公告; 3、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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