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對方申請的話是可以的,他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如果離婚的對方不知道,可能就不會調查到,未知銀行賬號和開戶行,法院會拒絕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案件中,法院有可能會查個人銀行賬戶。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來判斷。
如果一方有合理理由懷疑另一方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并向法院提出了調查申請,同時能夠提供相應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等基本信息,那么法院在審查后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能會對銀行賬戶進行查詢。例如,當一方聲稱有大量存款但另一方并不知曉具體情況,或者突然有大筆資金轉出等異常情況出現時,為了確保財產分割的公平公正,法院可能會介入調查。
另外,在涉及財產分割爭議較大,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查明夫妻共同財產狀況的情況下,法院也可能會主動查詢雙方的銀行賬戶。這是為了準確地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數額,以便進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如果雙方對財產情況清晰無爭議,且不存在隱匿財產等不當行為的可能,那么法院通常不會主動查詢銀行賬戶。因為銀行賬戶涉及個人隱私,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進行查詢,不能隨意侵犯個人的隱私權。
總的來說,離婚案件中法院是否查詢銀行賬戶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如果涉及到財產分割、隱匿財產等問題,法院可能會進行查詢以確保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及調查問題方法: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常見方式: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并聲稱其余錢款已用于家庭生活開支。
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于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但
(2)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此外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當然,市場上出現了某些自稱能通過某些渠道查出的個人或機構,這里面魚龍混雜,當事人花錢時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見兔子不撒鷹,并注意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問題。
2、偷梁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于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
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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