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可以委托近親屬嗎
法律主觀:
離婚訴訟可以委托自己的近親屬(父親),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即可,但是離婚案件開庭時本人必須到場。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起訴離婚,同時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人員包括: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后,仍應親自出庭。存在特殊情況,即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難無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的當事人可以不出庭。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二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離婚可以委托家人辦理嗎
離婚可以委托家人辦理嗎一、離婚訴訟可以由父母代替嗎
答:可以。只要父母成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就可以代替去法院訴訟。
二、有關訴訟代理人的有關規定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有關缺席判決的有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1、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當出現以上情況時法庭可以僅對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并做出缺席判決。
起訴離婚可以委托父母代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而且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調”后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才算數。正因為如此,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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