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男方死了,女方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1.夫妻沒有結婚證,但如果是事實婚姻,男方死后其配偶是有繼承權的,是可以繼承遺產的。
2.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可以分遺產嗎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事實婚姻是不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的,因為這與同居行為很難界定。對于不是合法夫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誰的財產誰得,也可以讓法院裁決。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但事實婚姻生育的小孩,還是可以分遺產的。事實婚姻等同于沒有領取結婚證,屬于同居關系,并沒有繼承配偶遺產的權利。事實婚姻不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對于不是合法夫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也可以讓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事實婚姻一方死亡財產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形成事實的婚姻關系后,一方在事實婚姻關系期間死亡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系。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事實婚姻可以繼承遺產嗎
符合法律規定的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能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不屬于事實婚姻,只是同居關系的男女,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
一、婚姻中房產繼承需要的條件:
1、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3、因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房產的分割協議,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方可生效;
二、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 第十三條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的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如果構成事實婚姻,男女雙方間有繼承權,而且是作為配偶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事實婚姻必須要滿足婚姻的構成要件: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不屬于重婚、不是近親結婚、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的。如果未形成事實婚姻的同居關系,生存一方就沒有權利作為死者的繼承人取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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