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手機的普及,短信已經成為重要的聯系方式,很多當事人以手機短信作為呈交法院的證據。基于手機短信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同時,受網絡、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因此短信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
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為證據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沒有權利從通訊商處調閱短信內容,二是由于手機號碼沒有實名制度,短信清單只能證明某個號碼發出了短信,但不能證明該短信是某個特定人發送的。實踐中,當事人在利用手機短信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收集離婚證據須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當事人對于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由于對法條的片面理解以及受社會流傳的各種錯誤說法的影響,會事倍功半。如受社會上流傳的誰先起訴誰吃虧、帶孩子財產會多分、如果對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會判離、只要找出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一定能得到賠償等觀點的影響,在取證方向上產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錢、辦冤枉事。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花大量金錢精力調查婚外性行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不一定掌握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為收集證據,便請人或請偵探公司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其實,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為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很難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輕易認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提起離婚賠償依據不足。而在財產分割上,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判決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問題,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因此,不必要的婚外情證據可以不必花太多金錢去調查,倒不如多花些金錢請個專業律師把對方的財產情況查清楚,以防止對方隱匿、轉移財產。
2、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委托律師收集。此外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親子鑒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3、注意舉證時限。
目前,各地的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院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沒有舉證,法官當然不會主動告知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所以有必要注意舉證時限,即使自己不清楚,可以問法官、問律師。
4、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多數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這里就爭取子女撫養權取證問題提請您注意以下幾點: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在離婚案件中,證據的收集很重要,能不能離婚、能分到多少財產以及能不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用到證據證明。
法律分析: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
相片或居
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2)如涉及10周歲以
上未成年子
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4、證明婚姻關系存綾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