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2012.10我的父親去世。在我父親去世后。他有兩套房產。一套小房子35平。在2012.11月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還有一套大房子70平。我大爺一直告訴我。這個大房子是我爺爺的。以后要是分房子 是有我一份的。可是我去房產局查的時候。房子是我父親的名字。我就去問我大爺這是怎么回事。我大爺拿出一份公證遺囑。這份遺囑是2010.9月立下的。遺囑上面寫的是 。因兒子成年。將大房子贈送給1名哥哥還有2名姐姐。這份遺囑是我在2013.2月知道的事情。我大爺說是在我父親去世后。幫我父親收拾房子。發現的這份遺囑,我算了一下。從我父親去世到我知道遺囑。之間有4個多月。我想按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起訴我家親戚。。不知道法院會不會把大房子判給我 。如果這一條法律不行 。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辦法。或者需要什么樣的證據?到現在大房子的名字 還是我父親的名字。我要是想辦法把大房子的名字辦到我的名下呢 。這樣贏的幾率大不大呢 。你們知道的過戶房子是需要費用的 。要是不能贏 過戶花那錢 也沒什么必要的。請高手出主意。。我在線等答案。。。你父親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你的親戚是否知道有這么一份遺囑,如果知道又在2個月內沒有作出表示,那么那么適用繼承法司法解釋,算他們放棄受遺贈,該房產就轉為法定繼承,你有權繼承該房產。關鍵問題是你親戚是否知道這份遺囑的存在,他們又是什么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2.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首先說,我不是專家、也不是磚家,就來打醬油的:
看了你說的,你父親二套房,小房子已經過戶給你,但大房子按你大伯說的是你爸立遺囑贈送給了你大伯他們。
你也說了,你自己認為你大伯他們已過了法定的2個月期限來向你主張他們要這個房子。但從法律上來說,“知道或開始繼承”起始日期,應該理解成為你向法院申請過戶的日期計算吧?這樣的話,就不應該算他們晚期了。
我最疑惑的問題是:你爸為什么會有這么一個遺囑呢?你爸和你的關系很惡劣?甚至到了愿意把房子給自己的哥哥姐姐,也不愿意給自己的兒子的程度?如果你也疑惑這個事的話,可以申請調查這個遺囑的真假。估計的話,你也只有這一份希望了,如果它是真的,恐怕你很難贏得官司。
不是專業律師,不過覺得你應該這么做,第一要到公證處調解此遺囑的真實性,看這份遺囑是否真實有效。包括遺囑的內容、立遺囑的時候是否有二位公證人員、立遺囑的時候你父親是否清醒等。特別還要注意一下你父親的這個房子是不是個人財產還是和和你母親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那就算房子在你父親的名下,你父親也立的遺囑,并且遺囑有效,那你父親也只能對這個房子的一半產權進行遺囑繼承。第二,到當地找個專業的律師問問吧,不過我覺得這種情況有贏的可能。
在你明知道你大爺有遺囑的情況下,你就算是辦理的過戶,如果你大爺起訴了,你還是有可能要賠錢給人家的。所以這種無用功還是不要做了。不如明確的產權再辦理過戶吧。
1、一套小房子35平應屬于你的;2、你父親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對于一套大房子70平的,估計你不能繼承,應當清楚,遺贈與遺囑是兩個法律概念。
沒有太明白的你的問題,如果大房子產權在你父親名下,那么房子就是你父親的,你父親就可以做出遺囑予以處分。有不明白的可繼續追問或者更多詳細情況請登錄威海律師門戶網站:www.wh-lawyer.com ;有問題也可在威海律師網留言咨詢,專業律師必在兩個工作日給與回復。
遺囑寫得清清楚楚了,你瞎折騰什么,除非遺囑是假的。
繼承法問題
關于子女死亡(孫子孫女還在) 父母由于是第一繼承人 享有部分財產(不動產)繼承權 假如父母之后死亡所繼承的這筆財產又要分給子女 也就是說 孫子孫女的這不動產 要去公證處公正 必須要 七大叔八大姨 共同在場 放棄繼承這不動產 孫子孫女才能得到這不動產所有權分配 假如七大叔八大姨 又不在中國 或者不知去向 這不動產該怎么辦? 我很好奇編寫法律的人大代表 為什么要把 簡單的事情復雜化 (個人認為 第一繼承人 不應該納入父母 第二 孫子孫女還在 且是未成年 爺爺奶奶 享有這不動產的暫存權 而不應該享有分配權 孫子孫女成年 這筆不動產應該由孫子孫女繼承 )一,關于繼承我國的《繼承法》有明確的規定:(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否則按法定繼承;(2)關于繼承人的范圍和分配原則我國《繼承法》里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參照執行;(3)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
繼承法問題
張某與李某(女)系夫妻,共同財產200萬元,二人育有張甲,張乙,張丙n三子,張甲早逝,遺留下一子張小甲;張乙妻子為趙某,;另有三子,為張乙n山,張乙水,張乙林,由于兒女不在身邊,張某于是與某養老院簽署遺贈撫養n協議,約定由該養老院承擔張某的生養死葬。張某死后,贈與該養老院60萬n元。由于張某的二兒子張乙有心臟病多年,而張某的朋友孫某對張某有恩,故n張某立下遺囑給與張乙30萬,贈與孫某10萬。現在張某去世,張乙在張某去世n后,遺產分割前也因悲傷即勞累過度心臟病復發而死亡,請問,以上各人各能n分得遺產多少?張某分三份。他妻子和兩個兒子。張乙的也是分妻子和他子女
王某的遺產應當由王丙和王乙繼承。王某去世,遺產由子女繼承,但是王甲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的兒子王丙代位繼承,王丙和王乙各取得二分之一。王乙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并不影響她繼承的權利,王某死亡后,王乙已經法律上取得了繼承的遺產,王乙死后,她應當繼承的份額由她的丈夫張某和兒子張甲繼承
關于繼承法的問題(繼承權)
李某,55年生,2010年2月死于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經賠款25萬元,請問下繼承順序和繼承權的問題。rn 李某75年結婚,婚后育有3女1子,96年離婚,法院判長女和次女歸李某老婆,三女和小兒子歸李某,此后李某老婆于98年再嫁張某,其兩個女兒也跟其繼父姓張,08年,李某與一個帶著孩子的婦女同居,并打算與此婦女在2010年3月領取結婚證,此婦女帶的孩子在08年也已經改姓李(其原姓胡),李某雙親也已經全部去世,問下,李某的長女和次女有沒有繼承權?與李某同居的婦女的孩子有沒有繼承權?李某的前妻和現在同居的婦女是不是都沒有繼承權?只要是親生子女,一律具有法定繼承權!
無論其改姓與否,說直白一些,就是只要有親生血緣關系的
就有繼承權
而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是以是否有合法婚姻為前提
直白說,就是有沒有結婚證
所以,李某的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
二婚妻子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她和女兒無權利繼承
但是如果訴諸法院的話,因為事實婚姻存在,法院也會判令給予一定的補償
李某有血緣關系的所有子女都對他有贍養義務,除非解除父女關系
繼子女對繼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繼承遺產
和李某同居的婦女的孩子沒有繼承權,也沒有贍養義務,因為權利義務要對等哦!
1、李某的孩子,三女一男都有繼承權
2、與李某同居的婦女的孩子沒有繼承權
3、李某的前妻和現在同居的婦女都沒有繼承權
1、三女一子為李某親生,均具有繼承權。
2、與李某同居的婦女由于與李某沒有法定的婚姻關系,因此此女及其孩子對李某的財產都沒有繼承權。
3、如前所述,與李某同居的婦女由于與李某沒有法定的婚姻關系,同居關系在我國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該女對李某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
李某的前妻由于已經與李某解除了婚姻關系,所以也不對李某的財產享有繼承權。
補充回答:
1、李某的長女和次女雖然改姓,但仍然不能改變其與李某的父女關系,因此對李某仍然負有贍養義務。
2、如果繼父對此兩女的養育構成了事實上的收養,而形成養父女關系的話,其對繼父也負有贍養義務。
3、如果繼父對此兩女的養育構成了事實上的收養,而形成養父女關系的話,方能繼承繼父的遺產。
4、與李某同居的婦女的孩子沒有贍養義務。
1、李某的長女和次女有沒有繼承權?
有,繼承權基于一定的特殊身份關系,長女和次女屬于被繼承人李某最近的直系卑親屬,為子女中的婚生子女,基于血緣關系取得對李某遺產的繼承權。
至于李某前妻改嫁,兩個女兒改姓張,并不影響她們的繼承權。
并且,如果她們與繼父張某形成了扶養關系,同樣取得對繼父遺產的繼承權。
2、與李某同居的婦女的孩子有沒有繼承權?
無,與李某同居的婦女的孩子與李某并無血緣關系。
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形成擬制親屬關系。
因此這孩子無繼承權。
3、李某的前妻和現在同居的婦女是不是都沒有繼承權?
是,李某的前妻已與李某離婚,現在同居的婦女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都不構成繼承法上的配偶。
4、假設李某還沒有身亡,那李某的長女和次女對李某有贍養義務嗎?
據《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此處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因此,有。
5、李某的長女和次女對其繼父有贍養義務嗎?
由4可知,有。
6、能繼承其繼父的遺產嗎?
見前1最后一行
“如果她們與繼父張某形成了扶養關系,同樣取得對繼父遺產的繼承權。”
7、和李某同居的婦女的孩子既然沒有繼承權,那么這個孩子還需要有贍養義務嗎?
無贍養義務,見4,不再贅述。
繼承法問題
王某生有兩男一女,三個孩子均已成家,但二兒子英年早逝。其女遠在外省工作,每月定時給家麗寄錢贍養老人。王某生前長期病重在床,其妻也年老體弱,因此夫妻倆長期由寡居的二兒媳婦服侍。2006年王某病逝。王某病逝后,子女們對財產繼承權問題發生了糾紛。大兒子說:“妹妹已經出嫁,沒有權利繼承娘家的財產。”二兒媳說:“我盡管與老人沒有血緣關系,但盡了贍養義務,財產繼承也應有我以份。”rn(1)誰是被繼承人?誰是法定繼承人?繼承應從什么時候開始?rn(2)大兒子和二兒媳的說法對嗎?為什么?1、被繼承人是王某,在王某妻子仍然健在的情況下,必須先分割他們的共同財產進行,在明確那些屬于王某的遺產后,才能開始遺產分割。根據《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大兒子的說法是錯誤的,《繼承法》第九條規定“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因此,出嫁的女兒同樣享有繼承權。
二媳婦的說法是有法律依據的。《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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