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是什么法典
中國歷史上第法性質的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臨時約法》盡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務,也沒有提出一個完整的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筑的反封建綱領。但在那個時期是一個比較好的東西.其精髓在于它通過立法程序.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的組織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其實踐意義在于在中國第一次開創了以法治國的先河。其思想啟蒙的意義在于促進了人民的覺醒,鼓舞人民起來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其推動中國社會發展的意義在于使民主共和觀念深入人心.為以后民主革命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其憲法意義在于實現了憲政原則。正如陳旭麓先生所言:“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以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布.是‘揖美追歐’的結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進的中國人經過幾代人的奮斗而取得的最富深遠意義的結果。
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襲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注: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二者不矛盾)
辛亥革命勝利后,以孫中山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開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華民國約法》(袁世凱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什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法典
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辛亥革命勝利后,以孫中山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開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華民國約法》(袁世凱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臨時約法》盡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務,也沒有提出一個完整的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筑的反封建綱領。但在那個時期是一個比較好的東西.其精髓在于它通過立法程序.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的組織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其實踐意義在于在中國第一次開創了以法治國的先河。其思想啟蒙的意義在于促進了人民的覺醒,鼓舞人民起來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其推動中國社會發展的意義在于使民主共和觀念深入人心.為以后民主革命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其憲法意義在于實現了憲政原則。正如陳旭麓先生所言:“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以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布.是‘揖美追歐’的結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進的中國人經過幾代人的奮斗而取得的最富深遠意義的結果。
《臨時約法》并非各政治派別、各階層、各階級基于民主、共和的共同政治理念的產物。首先,同盟會內部在政權組織形式上存在分歧,體現為以孫中山為代表的總統制和以宋教仁為代表的內閣制兩種主張。《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采用的是總統制,而事實上,在制訂約法的過程中,鑒于當時南北和談已成定局,袁世凱必將就任總統的現實,《臨時約法》最后關于政體的設計臨時改弦易轍,既規定了總統的各項實際權力,又極盡可能地賦予參議院和國務員各種廣泛的權力和實際的責任,以限制總統的權力,使得行政權力的劃分極其混亂,成為一種介于總統制和內閣制之間的特殊的體制,表現出典型的因人設法的工具主義傾向,而不是一種成熟、穩定的政治理念的實踐。其次,在《臨時約法》的制訂機關南京臨時參議院的43名參議員中,同盟會會員33人,立憲派僅8人,沒有代表最強勢政治集團的北洋軍閥勢力的袁世凱的代表。這種結構雖然保證了約法內容上的先進性,但很難保證各政治派別對約法的一致認同和遵守。最為重要的是,“社會正在發生變革,但主要仍限于統治階層內部”,《臨時約法》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并沒有形成為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廣大農民的價值觀念,廣大農村對民主、共和的觀念還非常陌生。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注: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二者不矛盾)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憲法
為什么說《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的性質
資產階級領導的
一個憲法的性質要看他的領導階級是什么
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注: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二者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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