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內容應包括:
1、仲裁事項,即提請仲裁的爭議范圍。仲裁事項必須訂得概括而且明確,不可遺漏。
2、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應當唯一而明確。如果約定臨時仲裁庭仲裁,則應訂明組成仲裁庭的人數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審理等;如果約定在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則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
3、仲裁程序,規定進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續。包括如何提出申請、如何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如何審理、如何做出裁決,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費用等等。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哪國法律。如果當事人對適用的實體法未作約定,則仲裁庭將根據仲裁所在地國的沖突規則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4、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應明確是一裁終局,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有些國家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未明確排除法院干預的,經仲裁作出裁決以后,如敗訴方起訴,法院仍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國際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先決條件?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在國際商事活動中,當事人依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由常設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庭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根據有關仲裁的國際公約以及各國仲裁立法,判斷商事仲裁的國際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標準:
1、以與仲裁案件有關的連接因素為標準:與仲裁案件有關的連接因素主要指當事人國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冊地、公司營業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國家,當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輕確定仲裁國際性質的連接因素,在這些連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個具有國際性,則包含有該連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國際商事仲裁。
2、以爭議性質為標準確認商事仲裁的國際性:即如果爭議涉及國際商事利益,則解決該爭議的商事仲裁具有國際性。法國、美國、加拿大等國采用這一標準。
國際商會仲裁規則
法律主觀:
仲裁規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在仲裁的整個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包括仲裁申請的提出、仲裁員的選定、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審理、裁決的作出等內容。適用不同的仲裁規則,就會產生不同的仲裁結果。 1958年《紐約公約》第5條的規定,仲裁程序應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相符?;蛘弋斒氯酥g未訂立此種協議時,應與仲裁地國家的法律相符。否則,被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承認和執行該項裁決。因此,仲裁規則的選擇也很關鍵。 各常設仲裁機構一般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規則,大多數仲裁機構要求當事人約定了該仲裁機構,就意味著同時約定適用該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但也有些常設仲裁機構允許當事人約定采用該仲裁機構以外的仲裁規則。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示仲裁規則,則一般適用雙方所選擇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三條
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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