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和實繳資金不一樣可以嗎
注冊資金和公司實有資本可以不一致的。
事實上,注冊資金和公司實有資本可以不一致的情況在很多的注冊公司中都會出現,畢竟公司的注冊資金很多都會作為公司的周轉資金,需要在日常的業務中發揮作用;
不過建議不要在注冊公司時因為想要顯示公司的實力而虛高注冊資金的金額,因為這樣會讓公司承擔潛在的法律責任,寫得越高,責任也就越大。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十條 【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或者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部門的批準文件。
注冊資金和實繳資金不一樣可以嗎
一、注冊資金和實繳資金不一樣可以嗎
1、注冊資金和實繳資金可以不一樣。注冊資金和實繳資金的區別具體如下:
(1)性質不同。認繳制不用再驗資,股東對所認繳的資本負法律責任;實繳制必須出資驗資,把資金凍結在開戶行,驗證資本金;
(2)意義不同。認繳制方便了創業人員創業,先不用任何出資就可以注冊公司經營;實繳制必須出資驗資方可經營;
(3)類型不同。認繳制的公司指一般的無重大風險類公司;實繳制公司涉及到財產安全類公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無須進行年檢。
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不一致是否合法
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不一樣是不合法的。雖然我國實行認繳制,但是不代表股東可以不繳納出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認繳的期限最長有二十年。之后可以變更期限。
一、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不一樣是否合法?
不合法,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關系,要求兩者應該一致。但實際上,兩者的數額并非在每一時期都相等,只有當投資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規定繳足其認繳的出資額后,企業的實收資本才等于注冊資本。在投資者繳足出資額以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還可能會增加資本,如,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使實收資本不等于注冊資本。但由于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實有資本相一致。因此,企業實有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持有驗資證明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注冊資本是工商管理的術語,是法律上對公司注冊的登記要求,即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也界定了投資者對企業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
二、實收資本核算辦法是什么?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三、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的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無須進行年檢。
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要求也是不可以的,如果在工商局登記的注冊資本是一個數,但企業的實收資本卻明顯低于注冊資本,工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制度對企業進行懲罰的。一開始的時候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不一樣這是很正常的,這也符合當下的認繳制度,但最后必須要交齊。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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