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做假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擴展資料
會計假賬(虛假財務會計記錄)是虛假財務會計信息的編制基礎,因此,會計假賬問題特別引人關注。
做假賬最終對經濟的效率造成難以挽救的損失,人們的道德觀念體系發生傾斜。所以,對企業經理層會計假賬的治理,決不能僅僅使用經濟手段的辦法,必須多考慮社會道德治理的方法,因為會計假賬不符合社會道德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計假賬
做假賬一般是涉嫌 逃稅罪 ,金額在二十多萬的屬于數額巨大,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對單位處以罰金。 根據 刑法 : 單位犯罪 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 刑罰 。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 法規 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法律分析:做假賬一般是涉嫌逃稅罪,金額在二十多萬的屬于數額巨大,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單位處以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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