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的權益該怎么保護
法律分析:小股東的權益:1、危害行為的停止請求權。在公司法中賦予任何股東在他以為認為公司的經營不正當的侵害了部分股東不正當,侵害了部分股東的權益時,均有權請求法院對這種行為進行干預。一旦認定多數股東,公司董事,監事或者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不公正侵害時,賦予法院有權下令禁止公司為某種行為,對公司將來的經營活動施加管制。這樣,可一定程度上為小股東救濟其權益提供保障2、異議反對股東的股份股權收買請求權制度。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對于股東利益有重大關系的特定事項,在股東會的多數決議成立的情況下,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收買自己所持有的股權股份,在公司拒絕回購時,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申請,強制公司收購該股東的股份。對有瑕疵股東會決議的訴訟制度。在股東會通過決議的程序或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時,該決議即為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對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規定,賦予受到大股東侵害的受害小股東一定的司法救濟途徑,對公司股東會做出的有瑕疵的決議有權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判決撤消撤銷該決議,或判定該決議無效和權利受損的賠償訴訟請求權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
公司法中如何保護小股東利益的?
一、公司法中如何保護小股東利益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 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上市公司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 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 二、大股東是如何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 關聯企業在公司法律體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業的發展和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公司間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的集團化促使不同公司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 股份有限公司 之間由于控股、兼并等行為往往出現利潤的分享,企業間的依附等情況。雖然關聯企業各自都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它們之間進行經濟交易自然要計價收費,但由于二者之間有關聯關系,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或同被第三方所控制,所以它們之間的交易作價屬于公司集團內部的轉讓定價,這種交易作價可以由公司集團進行控制。因此出現了公司利用與其他公司間的關聯關系轉移利潤或 債務 ,從而損害中小股東權利的現象。例如,大股東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過高價收購或低價銷售的方式,將公司的利益轉移到與自己有關聯的企業,從而導致對其他股東利益的侵害。
小股東如何保障權利
我是一有限公司股東,由于與大股東發生矛盾,現大股東讓我離職,但一樣享有股東權,我應怎樣?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發布日期】2005-10-27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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