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有要求,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將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定,但對于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即使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法院也應依職權處理。
一、法定期限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能否行使這項權利。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這一期限的設定有其合理性:
1、確保訴訟效率:及時解決管轄權問題,避免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延誤。
2、防止濫用權利:限制當事人在訴訟后期才提出異議,以此作為拖延訴訟的手段。
3、保障程序公正: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時間考慮和準備,同時也為法院審查異議預留充足時間。
二、例外情況
盡管法律對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特殊情況:
1、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即使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如果案件違反了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法院仍應依職權處理。
2、管轄權事實的特殊變化: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出現了影響管轄權的新情況,當事人可能被允許在答辯期限之外提出異議。
一、法院審查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這一過程通常包括:
1、形式審查:確認異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實質審查:評估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管轄原則。
二、裁定結果
法院審查后將作出裁定:
1、異議成立:法院將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異議不成立:法院將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
三、后續影響
1、案件移送:如果異議成立,案件將被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導致訴訟程序的重新開始。
2、繼續審理:如果異議被駁回,原受理法院將繼續審理案件。
3、上訴權:對于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如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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