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可以撥打12315投訴開發商不辦房產證。開發商不辦房產證屬于違約,購房者可以發出書面催告與開發商約定最終辦證期限,要求開發商盡快履行,或者撥打12315進行投訴,催告達到3個月以上購房者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進行退房,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除了12315投訴開發商不辦房產證,還可通過以下渠道:
1、質監局:如樓盤質量不好,質監局會對開發商進行罰款,并要求其拆除重蓋;
2、勞動部門:如開發商拖欠民工工資,勞動局會依法處理并要求其發放拖欠的工資;
3、政府:開發商如果有非法集資或爛尾樓的情況,政府會進行干預,并對開發商作出處罰。
12315投訴開發商不辦房產證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去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盡快履行辦理房產證的義務。
法律客觀:《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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